中國(大陸地區)的刑法理論關於犯罪本質的見解經歷了由“社會危害性理論”占絕對主導地位到以“法益說”為主、諸說紛呈的過程。筆者認為,犯罪的本質應該是“義務的違反”———特定義務的違反,其中的“義務”限定為:重大的、正當的義務。這一結論,不僅可從法理學和其他部門法理論推導而得,還可從“犯罪是行為人的行為”的常識推導而得,也是犯罪本質的規範違反說或者犯罪實質的國家整體法律秩序破壞說的當然結論。
  從法理學基本理論和“犯罪是行為人的行為”的格言以及規範法學派的觀點能夠推導出義務違反說,而從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可以得出義務違反說的正當性。就法益侵害說和義務違反說比較而言,法益侵害說內部有著不同的認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義務違反說則具有相應的優勢。“二戰”期間義務違反說被法西斯用於踐踏人權的不光彩歷史,並不是義務違反說的本性必然所致。
  從我國刑法規範的立法表述也能證明這一結論的適當性。主張犯罪的本性是義務違反,並不意味著否定“法益說”,對法益的侵害可以作為對行為人義務違反的外在衡量標尺。犯罪本質問題與犯罪的認定、犯罪構成的指標選定是不同的,不能混淆。  (原標題:犯罪本質是對正當、重大義務的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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